英特尔公司(以下称为异议人)对珠海盈天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称为被异议人)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75期《商标公告》第1586547号“Wintel”商标提出异议,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。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。
商标图样:
被异议人商标
1984838
异议人商标
1586547
异议人的异议理由:
异议人是世界最大的计算机芯片制造商。异议人生产的冠以“INTEL”商标的计算机芯片占领世界85%以上的市场份额。“INTEL”和含有“INTEL”字样的商标已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。在中国,异议人的“INTEL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、14、16、18、、38、42等类别的商品服务上。被异议商标商标只比“INTEL”多一个字母“W”,由于字母“W”为大写,后面的“INTEL”是小写,该商标在直觉印象上是“W”与“INTEL”的组合。“WINTEL”与“INTEL”在外观和发音上构成近似,易造成消费者混淆。而且,在计算机行业内,“WINTEL”专用来描述异议人的处理器与微软公司“WINDOWS”系统的组合,是计算机领域内的通用词汇,若被异议人独家占有该词,将会在大众中造成混乱。
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:
“WINTEL”由被异议人的字号“盈天利”的谐音演变而来。“WINTEL”与“INTEL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,二者读音、含义存在区别,消费者很容易分辨。被异议商标是一个完整的词,消费者不会因“W”大写、“INTEL”小写而其分开。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限于电脑行业。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影碟机等,与电脑没有关联。异议人和微软公司是两家独立的企业,没有合并的意向。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能证明“WINTEL”是微软与英特尔的联合。
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,我局认为:
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“WINTEL”,指定使用在第9类“影碟机”商品上。异议人引证的商标为“INTEL”,该商标在第9类所注册的商品是“计算机”等。被异议商标由六个字母组成,比异议引证商标“INTEL”多一个字母“W”,二者在读音和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,消费者一般可以区分。“WINTEL”本是无含义词,但在电子行业内,该词已赋予特定含义,表示微软公司“WINDOWS”系统与异议人处理器的组合。异议人和微软公司是电子行业内两家实力雄厚的公司,异议人以生产计算机芯片(INTEL CPU)而著称,微软公司则以开发出WINDOWS视窗操作系统而闻名。INTEL CPU和WINDOWS操作系统在电子产品特别是计算机产品上应用广泛,人们根据其英文名称将二者的组合简称为“WINTEL”,意指该产品包含有INTEL CPU和WINDOWS操作系统。在电子行业内,“WINTEL”一词被广泛使用,已为业内人士及相关公众所知晓。被异议人将“WINTEL”注册使用在“影碟机”等商品上,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特性及来源产生混淆,产生不良影响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、第三十三条规定,我局裁定: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,第1586547号“Wintel”商标不予核准注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