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10类的17692793号“兔妈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对比图如下: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17692793号“兔妈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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