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爱我去手表网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42类的14213301号“爱我去+ IAMWATCH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:1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是消费者识别与记忆的核心,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,存在巨大的差异,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;2.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,应将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比对,同时应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;3.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,足以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。4.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,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14213301号“爱我去+ IAMWATCH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